親愛的捐贈人及受助者您好:
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,除事先表示反對外,本院需公開捐贈者及受助者姓名及金額、物品,如不同意公開,
請下載聲明書,並寄回本院,本院將遵聲明書處理。
若未於捐贈日或受助日後1個月內回執者,即以同意公開之方式辦理。
(一) 捐贈不公開聲明書
(二) 受補助者不公開聲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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